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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不公怎麽辦?
當事人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公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