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保障權。
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尊重導遊的人格尊嚴,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履行職責的權利。
3、人身自由幹涉權。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經多數旅遊者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4、起訴和請願的權利。
5、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壹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