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本身就是為了追究責任。題主提到的兩個條款是刑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即追訴時效的延長,即在正常追訴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追訴時效中止。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應當指出,第88條第1款有兩個條件:
(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因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後,行為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的,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