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協議中約定的分手費、青春費等經濟補償,法律的態度壹般是願意給就有效。如果妳不想給它,它是無效的。關於財產和子女撫養的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的財務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