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育雛親體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
3.在保護區捕撈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產品;
4.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6、在公海捕撈作業中使用禁用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
7.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哪些特點?
1,犯罪對象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2.該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