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著裝自由,但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或擾亂社會秩序。如果妳在鬧市區穿囚服,會引起很多人的註意,制造麻煩,影響公共秩序,很可能導致交通事故。
眾所周知,“囚服”不同於居民的衣服。它們只供拘留所的在押人員和已被定罪的囚犯佩戴,普通人不能隨意使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1,群毆;
2.追逐或攔截他人;
3、強取豪奪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的規定,出於好奇、標新立異的心理而穿“囚服”穿行鬧市,其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涉嫌肇事肇禍,經公安機關調查後將予以拘留、罰款。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