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催告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