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偷窺、偷拍、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壹般屬於侵權行為。未造成壹定後果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是,不能說任何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也沒有必要對行為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