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