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友好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壞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Ode文件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壹種行政處罰。千比早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裝停產停業的壹種處罰形式。《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壹款第(四)項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