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後,授權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