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監督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人格不受侵犯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和隱私權、工作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和文化活動權。基本義務是維護國家統壹和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