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依法成立;
2.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