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精神,以下情形屬於不宜轉移的實物:1、不方便攜帶的散裝物品;2、易腐爛、發黴和不易保管的物品;3.違禁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對於不宜轉移的實物,扣押機關應當開列清單,並附原物照片和保管手續,註明保管地點。
因此,他們不會給妳妳的顯示器,他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
但是妳可以看看有沒有熟人,這樣就有可能拍照或者其他方法作為證據拿回來。
最後,祝妳早日用上顯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