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四條因私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本條例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