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證券公司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數量、競價方式、價格區間,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並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交易完成後,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易報告並交付客戶。
在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的聲明必須真實,以保證證券的賬面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