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用人單位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先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證明。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雇主的合並和分立
設立和轉讓時,被合並、分立和受讓的單位應當承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