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