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其中服務項目還應當載明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治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車輛交通管理、各種生活服務和其他服務項目。物業服務合同不得口頭訂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