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