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