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因工傷死亡的;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費;
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為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