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體制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權拒絕組織提出的工作調動安排。遇到困難可以向組織提出,但不能拒絕組織的調動決定。如果是合同就業或協議就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合同或協議變更員工的崗位,員工也不得拒絕單位的工作調動安排。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