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遺產份額。胎兒出生即死亡,預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為妥善處理繼承中與胎兒有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範圍已延伸至未出生的胎兒。
胎兒享有法定繼承權。胎兒雖未出生,但其繼承權應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