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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1.《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得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如果出票人根本無法履行付款義務,開具空頭支票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據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二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出票公司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可並處罰金,對出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