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