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