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俗點說就是,當妳去了其他地方,發現住房困難時,妳總是想回去,但企業真的想要妳,不想讓妳去。這時會給妳壹筆安置費,讓妳可以全心全意地去工作和學習,而不是擔心住房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