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事項的;
(三)未經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
(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的;
(五)未與受委托旅行社就接待遊客簽訂委托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