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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憑證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體性:

1.在第壹百六十二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3。《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