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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障礙爭議的要素
法律分析: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壹般包括: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被所有人占有;2.妨礙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且該行為具有持續性;3.擾民肯定是不正當的。阻礙壹定是真正的麻煩,而不是未來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財產所有人請求可能對自己的財產造成損害的設施的財產所有人消除自己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