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多數可撤銷行為是表示瑕疵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包括表示瑕疵的行為、主體不合格的行為和違法的行為。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必須是可訴的,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確定為無效,無需宣告。
3.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效力不同,而可撤銷民事行為只有經過審判或仲裁後才無效,在當事人未申請變更、撤銷或作出判決前仍然有效。是壹種相對無效的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行為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只有被撤銷後才能溯及無效後果,其效力是“有效”還是“無效”由思想者決定;但是,效力待定行為的法律效果處於不確定狀態,在確定之前既不生效也不無效。它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還有待第三方來決定。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於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不可能起死回生。但是,效力未定的行為的效力可以發展為有效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