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工傷責任劃分的關鍵是區分傷亡是因過失還是故意行為造成的。如果傷亡事故是由過失造成的,員工無需承擔責任,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並享受保險待遇。但是,如果是故意行為造成的,則由勞動者本人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