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