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