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規定期限內未開發的建設用地。其中,閑置超過1年不滿2年的,收取閑置費,閑置超過2年的,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