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以外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600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1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如果約定了交貨期限,賣方可以在交貨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