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上崗期間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