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物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構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65438+萬元罰款,對單位處65438+萬元罰款。”
不僅要恢復原狀,還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