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可見,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負有較多責任和義務的配偶壹方在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請註意,這裏的壹個先決條件是同意該房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全職太太”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取決於他們是否對婚姻關系期間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進行了約定。如果同意歸個人所有,他們可以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