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