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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支付執行費的法律依據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法院判決下達之前,應明確如果法院拒絕服從法院判決並拒絕執行,壹旦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執行費壹般由被執行人繳納,申請執行人可以自願繳納。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為:1。如果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則每件從50元到500元不等。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