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期限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應當及時履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按期完成建設工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工期順延,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變更工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延長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報酬支付勞動者延長期間的工資。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