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十六條生產者黨有權對國家重大政策問題進行決策。各部門和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意見。
下級黨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如果下級組織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要求修改;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的,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上壹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紙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