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庭關於處理和分析婚姻案件的問答第二條
同居和事實婚姻。第四款: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流產影響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是否應予支持?a:上述情況是同居的後果,沒有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上述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