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方是否應該對工程暫停期間的事故以及在此期間的不作為承擔責任?如果有,是哪項規定?
首先,需要區分分包商是否屬於總承包商的管理。雖然根據監理合同,監理是有責任的,但如果分包商不屬於總承包商,則可以減輕很多責任。此外,分包商是否與總承包商簽訂了安全管理協議或合同?如果第壹責任不在總承包商,監理可以說我們此時不知道分包商的存在,這樣可以減輕責任。第三:如果分包商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邀請的分包商,名義上被列為總承包商,但責任和權利都在施工單位,則監理可以以某些理由要求減輕責任。然而,監理合同明確規定了監督整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有隱患卻沒有文件,總有失職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