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減輕相應刑期。
2.對於因犯罪被判處管制的人,《刑法》第41條規定: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管制期限減為2日。
3.對於因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人員,《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1日的羈押期限減為1日的有期徒刑。
4.對於因犯罪被判處緩刑的人,由於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此,刑期沒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