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四項制度”是指在建設項目管理中實施的四項項目管理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法人責任制是指項目管理的法人制度。合同制是指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招標投標制是指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和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的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承接的單位。監理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必須實施的監理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