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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請錯誤執行國家賠償的依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確有錯誤執行行為,確實造成了損害,被執行人沒有清償能力且不能再有清償能力的案件,即使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也可以進行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賠償請求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