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 (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二)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